民间借贷中,"谁借款、谁还款"以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为准,受托经手款项并不当然成为借款人。
案情简介
原告以借款为由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其系受原告之托,代为将原告的30万元资金出借给案外人,自身并非借款人,款项亦已按原告的意思处理。
代理意见与裁判结果
本所熊程、杨永龙律师代理被告,围绕《借款协议》签约主体、款项流转凭证等组织抗辩,证明借款合同系原告与案外人直接签订,被告仅受托转交款项、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系按原告的意思将30万元资金出借给案外人,实际借款关系发生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资金往来中"受托转交"与"借款"的边界需以书面协议和款项流向为准;被诉方应全面梳理资金链路,避免承担并非自身的还款责任。
判决书(敏感信息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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