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中,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二审判决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
案情简介
委托人受雇在建设工程从事钢构搬运工作。某日搬运约9米长的方钢时,委托人在后退过程中被工字钢绊倒,左腿被方钢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委托人向雇主主张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代理意见
本所熊程、司宗江律师代理委托人主张: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雇主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未尽安全保障和教育义务,依法应对委托人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方抗辩双方系劳动关系、应通过工伤程序处理,并主张本案遗漏当事人。律师通过证人证言、工资支付银行明细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委托人确系受雇于对方并由对方发放工资。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判决雇主对委托人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律师提示
劳务务工人员应留存用工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工作现场照片等证据;提供劳务中受伤后应及时就医固定伤情,必要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为依法维权打好基础。
判决书(敏感信息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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