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借款事实最直接的证据。债务人以"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抗辩时,应如何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借条与债务人书面说明的相互印证,依法支持了出借人的全部主张。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与被告存在亲戚关系。2011年被告向委托人出具借条,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利率、期限与还款方式。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未实际收到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拒不归还。委托人遂委托本所提起诉讼。
代理意见与裁判结果
本所高立春、李海涛律师代理委托人,围绕借条真实性、款项交付情况、债务人后续出具的书面说明等组织证据,并就诉讼时效抗辩依法提出意见。法院审理认定:借条与被告出具的说明相互印证,借款事实成立;对被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务必签订书面借条,写明借款人、金额、利率与期限;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支付凭证;债务人逾期时注意保留催收记录,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书(敏感信息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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