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刘雄文律师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雷昆律师共同辩护的刑事案件,入选湖北省律师协会编《有效辩护——百篇优秀案例》(案例37)。
被告人毛某成立医疗投资公司,与某医院签订《托管合同》参与经营。因医院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虚报体检人数、冒领体检拨款等事由,毛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辩护律师深入研析全案卷宗后认为:其一,从诈骗罪构成要件看,被告人主体不适格,且无具体详细的被害人、涉案金额不详,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原则;其二,指控的虚开发票罪已过追诉时效。经向襄阳市律师协会刑委会重大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申请并召开指导工作会议,确定“指控诈骗罪作无罪辩护、虚开发票罪因过追诉时效作无罪辩护”的辩护方略。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采纳律师主要辩护意见,认定毛某不构成诈骗罪,仅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其时被告人已被羁押二年三个月,系实报实销)。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落下帷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让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与民营企业联合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界定提供参考;制约“以人找案”的错误办案思想;同时引发关于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界限、公立医院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入思考。
收录于:《有效辩护——百篇优秀案例》(湖北省律师协会编)第202-205页;发布: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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