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刘雄文律师、钱培胜律师共同辩护的刑事案件,入选湖北省律师协会编《有效辩护——百篇优秀案例》(案例38)。
许某某长期担任某市某高级中学校长,因学校超市前任与后任经营者之间转让费用问题,其已收回前任经营者所送礼金6万元,在后任经营者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安排下属增加转让金6万元,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若诈骗罪成立,6万元属数额巨大,刑期将达三年至十年。此外,许某某还因以第三方机构收取培训费回扣私分构成受贿罪、为掩盖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
辩护律师确认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事实清楚、无异议,而将辩护重点聚焦于诈骗罪:第一,起诉书指控的6万元已计入受贿数额,再以诈骗定罪显属重复处理;第二,被告人主观上并无直接取得财产的故意,仅为掩盖此前受贿行为,属于前述犯罪行为的延续,不能重复评价;第三,客观上安排人员系居中调解的中介行为;第四,所谓受害人(后任超市经营者)已取得实际经营利益,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律师同时制作了诈骗罪证据对比表提交法庭,并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案情。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被告人一审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本案告诫世人:无论对社会有多大功劳,也不能抵消贪腐犯罪,公职人员当警钟长鸣;同时引发关于教育领域法治教育、管理权力制约以及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界限的深入思考。



收录于:《有效辩护——百篇优秀案例》(湖北省律师协会编)第206-208页;发布: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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