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中,工程实际由谁发包、个人是否以自己名义担责,是定分止争的关键。本案我方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签署工程量确认表、代付部分工程款,法院认定均属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付款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承揽工程后尚有剩余工程款142,500元未付,诉请我方当事人个人支付。经查,实际发包方为一家通信工程建设公司,我方当事人仅作为该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确认工程量与费用、代付部分工程款。
代理意见与裁判结果
本所王付云律师代理被告,主张我方当事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承揽合同相对方,对方起诉对象错误。法院认定承揽合同当事人为原告与该公司,我方当事人的职务行为不对其个人产生付款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确认款项时,应明确职务行为属性并留存授权与公司确认文件,避免个人被诉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书(敏感信息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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