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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承揽合同纠纷胜诉,法院认定职务行为不担责、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民商事诉讼 湖北襄阳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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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个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42,500元。本所王付云律师代理被告抗辩:我方当事人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并非合同相对方。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承揽合同相对方为公司,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承揽合同纠纷中,工程实际由谁发包、个人是否以自己名义担责,是定分止争的关键。本案我方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签署工程量确认表、代付部分工程款,法院认定均属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付款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承揽工程后尚有剩余工程款142,500元未付,诉请我方当事人个人支付。经查,实际发包方为一家通信工程建设公司,我方当事人仅作为该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确认工程量与费用、代付部分工程款。

代理意见与裁判结果

本所王付云律师代理被告,主张我方当事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并非承揽合同相对方,对方起诉对象错误。法院认定承揽合同当事人为原告与该公司,我方当事人的职务行为不对其个人产生付款义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签署文件、确认款项时,应明确职务行为属性并留存授权与公司确认文件,避免个人被诉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书(敏感信息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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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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