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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判决视同工伤

行政业务 湖北襄阳 2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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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本所高立春、王付云律师代理的一起工伤行政诉讼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居家办公属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案件详情

在数字经济与灵活用工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居家办公已成为常态化工作方式。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案情简介

劳动者系某单位分厂综合科负责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实行分批次错峰值守。某日夜间值守返家后,当日下午居家持续处理本职工作:与打印店沟通企业文化墙制作、转发工作通知、接收次日发货及生产安排、跨部门沟通协调等。委托公证材料显示其工作电脑最后文件修改时间为当日17:16;17:18,其突发剧烈头痛被紧急送医,诊断为小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审查后以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代理经过

本所高立春、王付云律师接受劳动者近亲属委托,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案涉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结合工伤保险立法精神及居家办公特点,确立三项审查标准:一是居家办公内容属于岗位职责的客观要求;二是突发疾病时处于连续稳定的工作状态;三是工作进程因突发疾病被直接中断。据此认定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律师提示

劳动者居家办公时,应注意留存工作沟通记录、文件处理痕迹、工作指令凭证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用人单位应规范居家办公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边界与管理流程,防范用工法律风险。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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