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11月,一位女士在丈夫手机里看到一条来自某三甲医院的就诊通知,发现丈夫带着另一名女性在医院做了试管婴儿,且胚胎已经培育成功。

当事人此前因病手术切除后长期休养,与丈夫育有一女。她顺着线索查下去,发现丈夫和第三者提交的是一本伪造的结婚证,凭这本假证在医院完成了辅助生殖建档,培育出受精卵,不过胚胎尚未移植。丈夫后因"使用伪造的证件"被行政拘留 5 日。

当事人拿着自己真实的结婚证去医院,要求核实信息并销毁那枚胚胎。医院回复称无法核验其所持证件的真实性,也无法判定对方建档所用结婚证为虚假证件;并补充了处置规则:若后续与丈夫办理离婚,丈夫与第三者再办理真实结婚证,此前通过非法手续培育的冷冻胚胎可再次移植。

当事人随后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是:尚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2026年7月30日,当事人将丈夫、第三者和医院一并起诉,要求销毁胚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由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当天庭审不公开审理,未当庭宣判。而就在踏入法庭前,她收到法院的另一份通知——丈夫已经单方面起诉离婚。

一、冷冻胚胎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

这起案件,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愤怒:胚胎直接销毁,丈夫和第三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其实这事远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当事人要求销毁胚胎的诉讼请求,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一个极其棘手的障碍。

这个障碍的核心,是一个至今没有立法明确回答的问题——冷冻胚胎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是人?是物?还是某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

中国法律目前没有给出答案。现行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无明确规定,《民法典》《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均未涉及。

法律不说话,不代表法院不判案。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江苏无锡中院审理了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第一次在这个法律空白地带里蹚出了一条路。

案情简单也很残忍:一对年轻夫妻都是独生子女,因自然生育困难在某医院做了试管婴儿,培育了 4 枚冷冻胚胎。就在计划移植的前一天,夫妻俩遭遇车祸,双双离世。

双方四位失独老人都想要这 4 枚胚胎,医院以法律不允许为由拒绝,两家老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继承,夫妻已死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胚胎不能成为继承标的,驳回。

二审法院(无锡中院)改判,判词写道:

  • "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死者夫妇 DNA 等遗传物质,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 "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二、回到本案:原配能要求销毁丈夫与第三者的胚胎吗?

回到这位当事人的案子。她面临的困境,在无锡案确立的规则下一目了然——那枚胚胎的精子来自她丈夫,卵子来自第三者。从"生物学来源"角度,这枚胚胎的处置权属于她丈夫和第三者。

当事人没有提供配子,不是胚胎的"生命伦理密切关联人"。

按照现有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她很难仅凭"合法妻子"的身份,直接要求医院销毁丈夫与第三者的胚胎。这听起来很残忍,但法律逻辑就是这样运行的。

法律界人士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原配妻子不因婚姻关系自动获得胚胎处置权。胚胎的处置权属于与其具有生命伦理密切关联性的人,核心指向配子的提供者。

但必须强调——"不能直接要求销毁"不等于"毫无救济途径"。

当事人一方显然也知道这条路走不通,所以在诉讼策略上做了一个转向:从"共同侵权"角度突破。

共同侵权的认定逻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主张的逻辑链是:

  •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 丈夫与第三者共同伪造结婚证,骗取医院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培育出婚外胚胎;
  • 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权、生育权中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 第三者明知对方有合法婚姻,仍主动参与伪造证件、培育胚胎,构成共同侵权;
  • 医院在身份核验环节存在疏漏,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思路比"直接要求销毁"更具可操作性,因为请求权基础不是"胚胎处置权",而是"侵权损害赔偿"。

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使侵权成立,法院能不能判令"销毁胚胎"作为侵权救济方式?这涉及胚胎的"命运"能否成为侵权之诉的救济标的。目前没有明确答案。

三、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很多人问: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为什么不判刑?

全国首例因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被判刑的案件

某地曾有一名中学校长与同校教师保持婚外情,两人为生育子女,购买了一本伪造的结婚证,凭假证在医院通过身份审核,做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

案发后,二人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责。法院判决:一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另一人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是"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有两种情形:

  • 法律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 事实重婚: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

该案中,二人只是私下用了假结婚证骗医院,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真正的登记,也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未踩中重婚罪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的区别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一方质疑:此前某案涉案二人被法院以刑事犯罪判处拘役,而本案中丈夫和第三者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差异可能来自几个方面:

  • 第一,已判刑案件中,假结婚证已被用于实际完成试管婴儿手术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后果已经实际发生,社会危害性具体化;而本案中胚胎虽然培育成功,但尚未移植,危害后果尚处于未完成状态。
  • 第二,已判刑案件经过了完整的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有充分的证据链;本案可能还处于调查阶段,行政拘留是初步处置措施,不排除后续转为刑事立案的可能。
  • 第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明确的入罪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中明确指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考虑数量,还要考虑证件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不是买了假证就一定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值得关注的立法空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体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人体胚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主要针对基因编辑和克隆技术的滥用,不完全适用于此类案件。但"以其他方式处置人体胚胎"这一兜底表述,在未来类似案件中是否会被援引,值得关注。

此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可以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但该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不能直接设定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最可能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仍然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四、冷冻胚胎"伦理地位"与"法律地位"的鸿沟

这个案件还牵出一个被很多人忽视的问题——冷冻胚胎的"伦理地位"和"法律地位"之间的巨大鸿沟。

无锡案确立的"特殊伦理物"概念,是司法实践的一次探索。但请注意,这只是判决书中的说理,不是立法条文。多年过去,《民法典》编纂都已完成,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仍然没有被写入任何一部法律。这导致了一系列难以回答的问题。

结语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不仅仅是因为背叛和欺骗,更是因为它戳中了一个很多婚姻中人都隐约感知到、但不愿面对的事实——法律对婚姻的保护,远比大多数人想象的薄弱。

每一道法律门都可能需要当事人自己推开,而每一道门后可能都有一堵墙。这不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而是法律在这个领域还太年轻、太模糊,太依赖个案中的法官去"创造"规则。

期待立法机关尽快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无需再充当"立法的试验品"。

来源: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法海蜉蝣」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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