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新增量及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发生率也间接提高。在事故各方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时,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交通事故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及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

一、交通事故发生时需了解的问题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物?

2. 车受损还是人受伤/死亡?受伤程度、是否住院、是否可能构成伤残、是否治疗终结?

3. 谁的责任?交警有无到场?是否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 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事故发生有无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原、被告如何确定

原告: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主体;
  • 财产因交通事故损害的主体;
  •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全部作为赔偿诉讼的原告。

被告(一般情形):

  • 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为第一被告;
  • 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第二被告;
  • 交强险机构为第三被告;
  • 商业险机构为第四被告。

被告(特殊情形):

1. 驾驶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

2. 在驾驶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将驾驶培训单位列为被告;

3. 以下情形可将相应主体列为共同被告:

  • 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将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已多次转让但未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可将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 转让拼装车、报废车或依法禁止行驶车辆的,可将转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
  • 机动车系盗窃、抢劫、抢夺的,可将机动车所有人及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列为共同被告;
  • 套牌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可将套牌车与被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事故的,可将道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发生事故的,可将高速公路管理者列为共同被告;
  • 因道路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事故的,可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事故的,可将生产者或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
  •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可将投保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确定赔偿项目

财产损害赔偿

衣物的购买发票及支付记录、车辆维修发票及支付记录、拖车费发票及支付记录等财产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

1. 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发票为准,后续治疗和手术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误工时间 × 收入。依据鉴定意见或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有固定收入的,提供事发前后工资流水证明收入减少;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主张。

3. 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 × 护理人数 × 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一般参考医疗或鉴定机构意见,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 交通费:据实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年限 × 伤残系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一级 100%…十级 10%;多个伤残等级先定最高指数,其余按附加指数计算(六到十级附加 2%,二到五级附加 4%,累计不超过 10%)。

8. 残疾辅助器具费:凭发票及支付记录。

9.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 个月。

10. 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年限(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年限。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递减,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依法应负担部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 50000 元 × 伤残系数确定。

参考:上海一中法院

> 来源: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法海蜉蝣」20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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