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邻居违规建房可能导致自身(利害关系人)采光、通风受限,还可能存在噪音与异味、安全隐患、隐私与视野甚至房产价值下降的风险。那么什么是违建,邻居违建如何维权?
一、什么是违建?
只要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建设的,都算违建。常见违建包括:占用公共区域建造(一楼圈公共绿地、顶楼加盖、阳台外扩)、擅自加建改建(私挖地下室、擅自加层)、未批先建项目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如何维权?
民事途径:民事诉讼
起诉请求主要包括:
- 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超建部分);
- 判令被告赔偿采光日照损失(含房屋贬值损失、额外电费、鉴定费等);
-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 293 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民法典》第 294 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建造妨碍相邻权利人采光的不动产,已造成妨碍的,应当予以排除并赔偿损失。
行政途径:向行政机关投诉
违法建设一般会对邻居的相邻权或财产权产生不利影响。当事人就违法建设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原则上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如有证据证明涉案违法建设对投诉人相邻权或财产权明显不会产生影响的,则不具有原告起诉资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来源:湖北盛科律师事务所公众号「法海蜉蝣」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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